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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扶组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随着脱贫攻坚深入推进,各类扶贫政策进一步落地、落实,群众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的信访事项呈上升趋势,反映问题更加直接、具体。虽然我市扶贫信访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少数区县特别是一些乡镇和村社对扶贫信访工作不重视,导致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时有发生,有的区县办理扶贫信访件简单应付、逾期不报、推诿扯皮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扶贫信访工作正常开展,对我市脱贫攻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进一步加强扶贫信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扶贫信访工作领导
扶贫信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贫困群众十分关心,社会广泛关注,媒体敏感度高,各区县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一是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明确一名副组长亲自抓;区县扶贫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一把手是本单位扶贫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相关科室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二是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对上级交办件、领导批示件和重大信访件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
二、进一步健全扶贫信访工作制度
针对当前扶贫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健全交办、督办、通报“三项制度”(详见附件)。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扶贫信访工作,不断提高信访件办理质量。二是重大扶贫信访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区县涉及脱贫攻坚的重大、敏感、突出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市扶贫办报告,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突出信访问题,坚决防止隐情不报。
三、进一步规范扶贫信访工作秩序
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日常扶贫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畅通扶贫信访渠道。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诉求,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问题。二是提高扶贫信访件办理质量。严格按照《重庆市扶贫信访工作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5〕138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受理信访事项给予答复,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要高度重视初访,坚决防止因初访时接访不力转化为复访、集访。三是及时排查信访苗头。区县每季、乡镇每月、村社每周要组织排查,把各类苗头性、倾向性特别是群体性信访苗头纳入掌控范围,及时化解问题和矛盾。四是加强扶贫信访工作力量。重点区县要配齐扶贫信访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扶贫信访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设备。非重点区县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区县要将乡镇扶贫信访干部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强能力建设。
四、强化扶贫信访工作考核问责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扶贫信访作为对区县考核、评价和扣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量化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任,信访事项久拖不决,造成上访、集访的区县,将在全市通报,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扣减区县相应考核分值。各区县要用好考核指挥棒,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扶贫信访工作落实。
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扶贫信访作为脱贫攻坚的大事来抓,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下大力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切实加强“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努力减少越级上访,最大限度防止重复上访,坚决杜绝5人以上集体上访。同时要把扶贫信访作为我们掌握基层落实党和政府决策部署、执行扶贫政策的一个重要渠道,为推动全市脱贫攻坚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重庆市扶贫信访“三项制度”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扶贫信访“三项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扶贫信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解决当前扶贫信访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反馈不及时、简单应付等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扶贫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扶贫信访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扶贫信访“三项制度”。
交办制度
一、交办内容
1.国家及市12317监督举报中心转办的信访事项。
2.市政府公开信箱转办的信访事项。
3.市扶贫公众信息网涉及的信访事项。
4.市委市政府信访机关转交的信访事项。
5.其他市级机关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
6.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的信访事项。
7.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交办方式
市扶贫办以交办单、传真、电话和现场交办等方式将有关信访事项交由相关区县(含市扶贫办相关业务处)办理。
三、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须在收到交办件60日内办结,疑难、复杂信访件经交办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2.承办单位办结后须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交办单位。
3.信访事项办结后,市扶贫办监督管理处将交办资料和办结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
1.集体上访的信访事项。
2.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3.在规定期限未办结的信访事项(重点督办)。
4.到国家和市级上访的信访事项(重点督办)。
5.两次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事项(重点督办)。
6.反映扶贫干部不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信访事项(重点督办)。
7.其他应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督办方式
督查督办由市扶贫办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根据信访事项主要以电话、传真、调研、听证、核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督办程序
1.催办。交办后的信访事项,经办人定期督查督办。一般情况下,交办期满前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查办。对信访办理不认真、不及时,重大的信访事项,监督管理处将视情派出专人核查。
3.反馈。监督管理处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四、责任追究
对不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或简单应付的单位,将责成说明情况、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涉及干部违规、违纪或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的扶贫信访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各区县扶贫信访总量。包括来电、来信、来访、集访、复访,上级交办和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数量等相关内容。
2.集体上访的信访事项。
3.未在规定期限办结的信访事项。
4.到国家和市级上访的信访事项。
5.来访反映扶贫干部不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经查证属实的信访事项。
6.解决扶贫信访突出问题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
7.对区县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扶贫信访工作问责情况。
二、通报方式
1.定期通报。对信访事项有关数据分别实行月、季和年度通报制度,分别在次月10日前通报。
2.随机通报。对主要信访事项将随机通报。
3.约谈通报。对情况属实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短期内多次反映扶贫干部不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信访事项的区县,由办领导约谈其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区县分管领导,通报情况,责成限期解决问题。
三、通报范围
主要对象为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集访造成较大影响、情况属实久拖不决、群众多次反映扶贫干部不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信访事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给有关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特别重要的信访事项将直接通报给区县主要领导。
抄送:市信访办,市纪委驻农委纪检组。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6年11月10日印发